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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省调档案可以网上办理吗
释义
    程序要点:
    1、首先确定个人档案需不需要转移。
    如果从外地工作了几年之后,又回到了当地,但是没有找到工作;这时个人档案关系可以暂时不用转移,等找到工作以后,有了新的工作单位后,再把个人档案从外地转过来。
    如果在当地找不到工作。
    如果在当地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单位,这时可以把个人的档案转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中心,也就是人才市场;这里有代收机构;这就是为了以后办理养老保险时用的,办理退休手续时,会用到个人档案,所以没有单位时就转到当地的人才中心。
    2、从当地人才中心开具接收证明。
    在个人档案转移前,需要有接收单位,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就在人才中心开具接收证明,上面写有接收的单位名称和详细的地址,并且有单位的盖章,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的签名;然后把这个接收证明寄到外地的原来的工作单位。
    3、档案的转出证明和档案资料。
    个人的档案资料在原来的外地工作单位,当原单位收到当地的”档案接收证明“后,会把个人大档案资料和转出证明一块寄给当地的接收单位,就是人才市场,同时户口要在当地才行;档案邮寄是加密的,需要20天的时间。
    4、档案接收之后的回执。
    个人的档案从外地寄回来之后,就会收到个人档案的详细资料和转出证明,同时还有一栏就是接收回执;把这个接收回执有新单位盖章,签字,写明日期,然后邮寄给原来的工作单位;回执由原来的单位收到之后,整个档案的转移程序结束。
    5、档案和养老保险要放在同一个地方。
    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最少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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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山东省为例:
    “十三五”期间,山东省将积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市人社局响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方面的要求,在全市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在规范管理服务流程、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升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落实具体工作。
    初次就业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
    根据要求,我市将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流程,加强档案标准化建设。全面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从档案接收与转递、材料收集鉴别归档、档案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服务、档案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与服务改进等方面及时进行对照查摆和规范提升,全面启用新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等业务表格。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市人社局不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
    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接续、退休、档案再流转等手续时,不得以缺少上述材料为由设置障碍。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档案管理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在档案管理方面,我市目前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市人社局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市人社局提醒,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向任何人提供人事档案或泄露内容,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个人自带或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提交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如需接收,档案须转回之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调档。
    市人社局大力提升人社公共服务效能
    今年,市人社局大力提升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效能,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市人社局认真落实省厅关于推进“三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我市一体化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就业、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业务系统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程序。
    除此以外,市人社局进一步加强窗口作风建设,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场所,列明服务项目,明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按照归口管理、集中统一的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引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向公共服务机构和经授权的服务机构集中。
    记者了解到,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数据采集规范》等文件下发后,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此标准建立或改造本级数据库,启动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开展实体档案数字化工作,省级业务经办网上服务平台同步在全省推开。
    政策解读
    流动人员如何办理档案托管
    流动人员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分两类情况:
    一类是,如果已经办理失业手续,需带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单位缴纳保险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另一类是,如原单位办不了失业,需要本人携带个人档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属已婚妇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到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授权委托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前来办理。
    根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费的仍需补缴,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每份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用人单位须在招工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
    现行政策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军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都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系统开户手续,凭用户名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单位信息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情况变化适时进行更新维护。
    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新招用、调入职工,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3、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4、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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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