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两者的区别如下: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 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二、怎么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