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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释义
    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1、债的履行: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2、债的抵销: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双方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在事先报请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4、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在初设定债时,其履行完全可能,但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的情况变化,致使其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此时原定的债即行消灭。
    5、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6、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人,例如两个企业的合并。如发生这种情况,债务的履行已无意义,债即自行消灭。
    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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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