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请求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该机关的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或改正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自收到该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来综合考虑。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等方面争议较多的情况;行政诉讼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争议较多的情况。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都应充分、准确、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