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内。任何第三者干涉他人结婚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无条件的自由,可以随随便便地结婚和离婚”。这是对婚姻自由含义的一种误解。婚姻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我们不能曲解这一概念。在我国,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和遵守必要的纪律是一致的。自由和纪律的一致,实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则是体现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因此,对国家来说,既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又要强制公民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来说,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才能保障和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3.婚姻自由不是“婚姻自由化”。“婚姻自由化”,则改变了婚姻自由的性质,它把婚姻自由变成无条件,不受限制,绝对的婚姻自由了。婚姻自由化是对婚姻自由的歪曲。我们不应把两者混同起来,而应严格地加以区别,我们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婚姻自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