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区别:立法主体不同,立法程序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出台的规范不同。 联系:,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国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子体系——法律规范的主干、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而党内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子体系——依规治党这一子体系的全部依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保障,两者统一于治国理政的历史进程之中,统一于人民利益福祉这一最高目标之下,具有同质性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取向。 立法主体不同。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而党内法规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 立法程序不同。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程序制定。党内法规则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 适用的对象不同。国家法律适用于包括共产党员在内一切公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和法人,而党内法规则只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 实施的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出台的规范标准不同。坚持依规治党中的“规”的规范标准高于依法治国中的“法”的标准,其实施程序严于国法的实施程序,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管党治党方式。党员的先锋作用和表率角色不是说党员干部和党员比一般公民高明,更不是高人一等,而是表明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必须具有相匹配的行为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错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色权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严于国法,对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要求严于和高于其他组织、法人和普通公民,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也决定了依规治党的严肃性。从党纪和国法的关系说,这是对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和来源的强调,不能理解为依法治党的意思。因此,依规治党必须坚持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严守党纪意识的松懈就是触犯国法底线的开始。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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