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重保障制度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参保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问题,大病保险解决医疗费用高、个人负担重问题,医疗救助解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一重保障保基本、二重保障保大病、三重保障托底线”。 具体如下 第一重是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重是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 第三重是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实行三重保障制度后,医疗费用具体报销 根据《方案》,首先,重点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功能,实现基本医保应保尽保、统一保障,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其次,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取消封顶线。最后,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在医疗救助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各地还可以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不难看出,现行政策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依然增强了对困难群众的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