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客观、中立地看:首先此种强制措施应该是对所有同类型的机动车一视同仁、普遍适用,不能仅仅只是针对外地号牌的车辆;其次,这种措施只能在短期内的权宜措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发生改变,就应该取消此种措施。因此,众多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长期限制外地车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有法律瑕疵的,未必完全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