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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如何理解?
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解释如下:1,“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包含;1当事人是法人,其中的职工;2当事人是自然人,它担任法人里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引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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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