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障性住房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实); 2、市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以及家庭低收入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社区出具); 5、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参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二、城镇职工医保规定参保材料 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 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一页即可; 5、农民工子女参保,还需提供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本及复印件,外出务工证明以及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属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人员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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