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申请定点医保 |
释义 | 根据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细则>的通知》启人社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实际经营1年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价格政策。 (四)所经营药品中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少于1000种,并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药店内不存在日用百货、生活用品销售情况。 (五)工作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 (六)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制度。 (七)营业面积:汇龙、吕四镇区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他地区药店不少于50平方米。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及布点原则是汇龙、吕四两镇按每5000名参保人员设置一所,两零售药店间隔不少于500米。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超过2所,撤并镇(乡)原政府所在地不超过1所。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居民集中居住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点。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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