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
释义 | 债是按照合同或法律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债具有特定主体、权利义务、期限性和平等性的特征。 法律分析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具有以下特征: (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不特定就不可能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所谓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一种典型的请求权,亦即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换言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与为典型支配权的物权相比,债权不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所谓债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所负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债权具有期限性。即任何债权都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不可能永恒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 (4)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面有优劣之分。 结语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负有义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具有特定主体、权利义务、期限和平等性的特征。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权不产生优先权和追及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效力平等,先后顺序不影响优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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