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 |
释义 | 1、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必须向代理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志。授权委托书不仅要列明双方姓名、身份,最重要的就是列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里可明确为“一般诉讼代理”,或者是“一般诉讼代理”加上具体项目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必须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权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一、授权委托事项没有办理全面,应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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