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围绕证据的三个特性。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对一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论、质疑、反驳等行为。也可以在庭审前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质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