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 |
释义 |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有: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上述行为发生两年内或房产权证办好一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株洲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 (三)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仍在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存、缴存比例低于5%、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株洲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数和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属于非正常缴存。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一笔贷款或信用卡记录中有连续3次或累计5次逾期记录的,视为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至少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申请人及配偶以前年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所购住房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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