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抵扣的成本”指: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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