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 债务 。即合作社用独立财产承担债务,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合作社的 债权人 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 债务清偿 责任。 《 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法律客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