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会监督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投产前的检查验收阶段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等。 【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