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我国国家有的财产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