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发生脑出血怎样承担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严格的来讲,工人在工地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工头是没有主责的。因为突发疾病与工伤事故责任不同,在正常上下班(包括上班的路上和下班的路上)发生了突发疾病,如果证明突发疾病与他本人工作环境和强度有关联,工头是有责任。但现在的工地一般都投了死亡事故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按照工地的潜规则,工头属某一单项行业的分包头,与工地项目部签订合同时,工伤安全事故的金额应当在5千元人民币到2万元以下范围内,超过了这个范围,由工地项目部负责。在工地吃早餐突发疾病(未到正常上班时间,但有证据证明突发疾病是因工作引起除外),应当费用自理,工头和工地项目部可以给予人道主义援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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