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
释义 |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5、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日期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一、事故调解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期限规定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前期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发生交通事故是很常见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话是可以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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