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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释义
    被告不适格的争议: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因被告必须是明确且适格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被告是否适格。被告不适格主要指被告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与案件无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不满足起诉条件时可裁定驳回起诉,但对于原告诉错对象的被告不适格问题,法院通常习惯性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分析
    一、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起诉的条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确具体,能跟其他人相区分,对于被告是否适格暂且不问。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能否胜诉,只有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做出判决。如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不适格,依法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
    被告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比如被告与该诉讼案件无关、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等。
    三、被告不适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起诉即可。
    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拓展延伸
    被告资格审查: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
    被告资格审查是指法院对被告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被起诉的资格。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需要审查被告的资格,并作出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认为被告具备被起诉的资格,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被起诉的资格,无需进一步审理诉讼请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决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结语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决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被告不适格的问题涉及到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即被告是否具备被起诉的资格。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需要审查被告的资格,并作出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无论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和审慎的判断,法院将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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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9: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