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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的财产范围
释义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地产本身,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践当中问题比较复杂,往往还涉及其他的一些财产范围,分述如下:
    1、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房地产的从物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物是从属于主物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的从物在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后,该从物也属于抵押权所及的范围,房地产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从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抵押的房地产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房地产的从物。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房地产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的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物扣押期间的孳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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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