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昆山县由苏州市代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等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