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如何应对证据方面的疑问? |
释义 | 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质疑对方陈述的事实,要求补充证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向证人发问并要求补充解释。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的,可向相关人员发问。当事人认为证据有误时,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法庭应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提供原始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嫌疑,可建议延期审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需公诉人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分析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证实的,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在证人陈述以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补充和解释,或者对他的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果当事人的发问属于无理纠缠,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证人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的发问,应当回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在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部门及其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鉴定部门、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 当事人认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误或者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法庭请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认为请求无理的,口头驳回,案件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是要求公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二是如仍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应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三是若公诉人无法当庭提供证据,可建议延期审理。四是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五是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若公诉人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以上要求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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