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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保险只有女职工可以享受
释义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对此含义应按下述要点理解: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女职工本人。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3)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对女职工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质上的补偿。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模式不同,其生育社会保险的资格条件也是不同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类型。
    1.要求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定期、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些国家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生育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缴费的记录。生育保险具有短期特点,所以,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是短期缴费。
    2.要求工作达到规定期限,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产前达到投保所规定的时间,或者从事工作若干期限,方有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如法国规定,产后可以得到10个月保障,且在这年之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不要求个人投保,只对单位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在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国家中,一些国家不要求女职工生育以前投保,仅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1994年12月14日,我国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我国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仍然由用人单位来负担。至于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将要把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其所有劳动者。这种筹资方式也是有缺陷的,容易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例如,一位刚刚被录用的女工马上就要休产假,就会损害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利益。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各国有关法律一般都规定,在招工中用人单位无权调查求职女性是否怀孕,女性求职者有权对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保持缄默。二是用人单位领导为了亲属朋友的利益,突击录用怀孕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会使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利益蒙受损失。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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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