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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