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设施规划标准 |
释义 | 医疗设施规划标准: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促进健康共建共享; 2、坚持公平可及。以基层和资源薄弱地区为重点,分级分类分区统筹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多规合一。实现设施规划与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实施的各类政策机制相匹配,行业技术标准与规划建设标准相统合; 4、坚持平战结合。发挥医疗卫生系统在防疫中的关键作用,分级管控,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5、坚持立足长远。强化统筹协调,把握建设时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医疗设施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布局,以疏解为重点,分类分级分区统筹规划和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优化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改善提升医疗卫生设施基础条件,加强环京地区协作,助力首都都市圈建设,带动增强周边地区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均衡发展,构建功能健全、布局均衡、服务完善、中西医并重、医防融合、优质高效,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医疗卫生设施服务体系,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2、资源配置指标。探索建立创新型床位资源配置指标体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规划应具有一定前瞻性。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健康服务、健康产品等总需求急剧增加,对健康产业规模、健康管理模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服务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个性化、国际化医疗服务供给能力亟待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五条 医疗机构是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事诊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开展医务实践及相关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和设施设备的组织和场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扩建、停业和关闭,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医护人员和相应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保障医学检验检测所需的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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