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一个人卖_怎么处理 |
释义 | 介绍一个人卖淫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被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会坐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引诱、容留、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一、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2、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该罪; 3、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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