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先予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要性。 2、裁定及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3、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一、执行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