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事后补办手续该怎么处分? |
释义 | 政府采购事后补办手续该怎么处分?政府采购事后补办手续处分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另外,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二)无政府采购预算擅自采购的;(三)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的;(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自行采购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法定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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