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委托人会见笔录 |
释义 | 法律分析: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顺序排列,具体为: (一)刑事卷 1、委托代理协议; 2、委托书或指定书; 3、阅卷笔录; 4、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5、调查材料; 6、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7、起诉书、上诉书; 8、辩护词或代理词; 9、出庭通知书及庭审笔录; 10、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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