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东市教育局中考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1、烈士子女入学报考普通高中时降 20 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正在援助期间的援藏(援疆)干部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 10 分录取。 3、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加降分认定以省公安厅当年认定文件为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司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参照辽应急发﹝2019﹞7 号文件按军人子女对待。 4、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降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降分,不重复加降分。各类考生的加降分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登记、初步审核,报主管教育局进行复查,由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在学校公示一周。弄虚作假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降为 D 等,并记入诚信档案,普通高中将不予录取,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以上加降分认定工作应于规定日期前结束,逾期不再认定。招商引资和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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