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动产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个别性,也称独特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而且增值;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有什么用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是重要的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的范畴。房地产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于以占有来判定,其认定标准和动产必然有所区别。房屋的权利状况不能通过占有来进行判定,其交易风险自然高于动产,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事人就要对房屋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而这种由交易各方自行进行的调查,势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这样既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登记机构的公示,也方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利现状进行了解,有利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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