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包括处理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以及订立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同时,文章也提到了《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以及格式条款的优势和缺陷。 法律分析 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怎么处理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处理是按照不利于做出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解释。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三、订立格式条款有何注意事项 订立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语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处理原则是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解释。《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包括订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等优势,但也存在缺陷。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记载于合同书中、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以公告或告示方式明示,或印刷于票据、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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