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21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2021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第一条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6831元。 2021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合肥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96831÷12×3),即24207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24207×12%)分别为2904元(最高缴存额为5808元,较去年增加40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