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国际保护公约附录一级的野生动物标本,双方都需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国际保护公约附录一级的野生动物标本,双方都需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标本除外)。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国际保护公约附录二级的野生动物标本,双方都需报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标本除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买卖的都属违法行为,应追究双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