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