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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审查不合格原因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档案考察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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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