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两者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一、仓储合同中违约怎么处理? 仓储合同中违约的处理方式:其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什么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义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等等。(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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