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
释义 | 证人证言的质证采信规则如下: 1、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2、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4、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症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5、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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