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的法规 |
释义 |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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