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致2人死亡没有谅解书 |
释义 | 车祸全责导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拒签谅解书,肇事司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谅解书是影响量刑的考虑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量刑的尺度与肇事方造成的伤亡情况、公共财产损失,以及态度表现、主观过错等息息相关,谅解书在“实刑”和“缓刑”之间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从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责任划分来看,致使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在不存在逃逸情节的前提下,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罪是公诉案件,即便后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还是要走公诉、判决程序,案件不可撤销。 从量刑标准来看,最坏的结果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实际刑期长短不同,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失去人身自由;较轻的结果是判处1-6个月的拘役,虽然也会失去人身自由,但被拘役的可以一个月回家1-2次,参加劳动的还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以上是“实刑”的最重和最轻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谅解书是参考因素,在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前提下,一般会被判处施实。 原因也很简单,倘若一审被判处缓刑,被害人家属大概率会不满意,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本身肇事者就有犯罪情节,判决时很难不照顾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因此未取得谅解的话,一般会以实刑论处。 对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把“谅解”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但也仅仅是参考而已,最终的能否缓刑关键看伤亡情况、态度表现等决定性因素。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事故中致使一人死亡且承担全责,而又存在逃逸的情形,那么即便后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恐怕也难判处缓刑。 从另一方面来讲,有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书,也有可能判处缓刑: 既然被害人家属愿意出具谅解书,那么必然获得了一些额外的经济补偿,小到几万十几万,大到几十万上百万,这对肇事方来说是不小的负担。经济拮据的话,即便想取得谅解也难以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胃口”。 正是因为存在以上矛盾,因此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也就是说,假设被害人家属要100万才肯出具谅解书,但肇事方七拼八凑勉强凑够60万,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或者被害人家属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未达成谅解,但肇事方确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悔过”等态度或表现,那么依然可以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处理”就包括缓刑。 另外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几种情形,假设肇事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其本身又是怀孕的妇女或者年满75周岁的老人,同时具备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即便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会被判处缓刑,且必须是缓刑而不是实刑。 综上,归根结底,谅解书并非判处实刑或缓刑的决定性因素,只能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实践中,倘若被害人家属赔偿金额的请求合理,肇事方有条件满足而不满足,此种未取得谅解书的情况下,一般当以实刑论处,尤其是在叠加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的前提下。 当然,倘若被害人家属“狮子大开口”,赔偿金额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比如要求给一百万两百万才肯出具谅解书,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要肇事一方积极赔偿、有悔过表现,也是有判缓刑的可能性的。 总之,要重视被害人的谅解,但也没有过度依赖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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