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行医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的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证行医的处罚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对于无证行医的,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与相关材料,并且罚款,如果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其损害。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据犯罪情节判处刑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行医都包含哪些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