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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史是什么?
释义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章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章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章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章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章的“法律规章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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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