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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正登记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更正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方式的一种,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 预告登记 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是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 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如何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 抵押合同 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 继承权 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簿内容有误可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瑕疵使得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人(真正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1.《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得到权利人的同意。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解读: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但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职权予以更正;二是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且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能依职权更正,而应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且在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争议时,异议登记可保障真正产权人异议登记同样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异议登记是出现房屋权属争议时,保障真正权利人的重要条款。我们接下来详细解读有关“异议登记”的条款内容。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异议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根据法律生效判决要求登记机关对已登记记载内容进行变更;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解读: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等具有推定为正确的公信力,但实践中,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确实存在,异议登记制度给出了15天“宽限期”,充分兼顾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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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8: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