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阅卷之后会进行什么样的处理? |
释义 | 律师阅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预约、资格审查、刻录和阅看电子卷宗及纸质卷宗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并由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和视听资料。若违反规定,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一、律师阅卷倡导“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以通过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 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三、律师阅卷可以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相关的视听资料和纸质卷宗复印。 四、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和视听资料。若违反规定,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 结语 律师阅卷时应遵循三个一分钟原则,包括预约、资格审查和电子卷宗刻录拷贝等环节,以确保阅卷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同时,律师阅卷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和视听资料,否则将受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理申诉、控告请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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