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车船税已被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 及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第二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