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 |
释义 | 一·、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具体规定见于《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何谓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根据1990年6月6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名词解释的函》,“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一词一般是指“以集市贸易形式出现的各种综合的集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其它各种专业市场。” 二、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 类非处方药。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主要依据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见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 四、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主要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以上四种情形,即使药品经营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也不应当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不可不明察。 法律依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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