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怎么计算 |
释义 |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怎么算? 在职职工每个月通常是按照2%的比例承担医保保障费用,公司则是按6%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个人医保账户中的余额,根据其年龄阶段的划分,按照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一定的比例划入,具体比例如下: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年龄在35周岁到45周岁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包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退休职工,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划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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